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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结案后可否要求补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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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某劳动者因为离职产生纠纷,以补缴社保费、支付拖欠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主张,驳回了其他请求。对于补缴社保费的请求不予处理的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在二审中,在法院支持下以调解结案,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笔经济补偿,双方之间没有其他争议。在结案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就补缴社保费问题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4期60-6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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