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羁押必要性作出了规定,立法上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比较模糊,比如审查主体单一,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操作比较难,有些地方制定的考评规则不科学,非羁押替代措施不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不规范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必须完善立法,明确审查内容包括拘留和逮捕两种强制措施,审查主体包括公、检、法等机关,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检察机关内置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替代措施,规范羁押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期限以及救济程序,从而更好地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用。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6年第2期67-71,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