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主法治国度,任何税收行政行为的行使既要合符税收法定的形式诉求,也要践行体现实质公正的税收正义理念。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性地位,且与税法的运行机理和内在法理相通,是以,在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时,可基于税收法定的中国语境以提升其法学品格,找寻符合本土国情的法治基础。然即便如此,仍难以回应当下的善治诉求,还应以税收正义作为审查基准,探寻并确立司法审查的实质要义。为此,实践中司法审查应以尊重行政权为基础,确立司法尊重原则,坚持程序优先原则,在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具体解构税收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实现径路,以便真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14-20,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