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接适用法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得以确立后,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和直接适用法存在一些相同或类似之处,但这不能掩盖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法律规避制度主要承担着惩戒不良意图和维护强制性规范所保护之公序的功能,但其维护公序的功能可以被直接适用法、公共秩序制度涵盖,而其惩戒不良意图的功能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故我国国际私法不宜再采用该制度。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105-110,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