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公司转投资降低了门槛提供了便利,但公司转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资本虚增、董事监事利用转投资控制股东会等老问题依旧未得到解决。尽管这些问题并非资本制度改革所带来的,但在放松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同时,也应构建其他法律制度对其负面影响进行制约。建议从完善公司信用制度入手,在法律层级上确定转投资行为的披露制度,界定并限制交叉持股,限制持股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通过完善法律规则以规避其风险。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1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