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方面,给人类生活、工作和思维带来了巨大变革;另一方面,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严重威胁,使人们置身于"数字化圆形监狱"而无处遁逃。同时,大数据时代颠倒了人类"遗忘"与"记忆"的平衡关系,使记忆成为常态,而遗忘成为例外。被遗忘权的提出旨在通过赋予信息主体信息控制权,使其能够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那些已经过时的、不相关的个人信息,找寻人类遗忘的美德,修复业已被大数据所破坏的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关系,重建数字化时代的隐私伦理。目前,欧盟与美国的被遗忘权立法例在权利概念、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范围以及例外规定等诸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两者不同的隐私立法理念与隐私文化:前者强调"人的尊严",后者追求"个人自由"。基于被遗忘权立法尚处在萌芽阶段,而且当前我国存在着被遗忘权移植的宏观制度环境障碍,因而在被遗忘权本土化过程中应当坚持审慎立场,着力培育生成被遗忘权的制度土壤。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7-73,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创新项目"风险规制的正当程序研究"(KYZZ15-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