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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Ⅴ排放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分区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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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14日,环保部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第5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我国将从2016年4月1日起,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Ⅴ标准。根据《公告》要求,我国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Ⅴ标准要求。
出处 《商用汽车》 2016年第2期13-13,共1页 Commercial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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