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借贷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涉及面广、受害人数多、金额巨大等特征。本文在梳理现行法律不足、借鉴境外成功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民间借贷受害人救济应跳出"谁损害,谁赔偿"的传统损害赔偿模式,充分发挥国家制度供给者的作用,构建集放贷人准入的条件与程序、互助保险、高利贷责任追究、股东连带责任、救助基金于一体的受害人救济制度。
出处
《海南金融》
2016年第4期44-49,76,共7页
Hainan Finance
基金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项目"民间借贷的规制模式与规制重点"(GD13CFX0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