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宣告过程中,不断有标准被作为一种典型的公有技术引入法庭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或作为宣告专利无效的证据,而标准作为特殊的公知技术,如果其通用性、技术表达方式和专利语言的差异,那么将导致标准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审判中的没有很好发挥其维护公共利益规制私权的价值。在此以全玻璃窗专利涉标准一案为例,阐释工程建设标准规制专利权的现实意义。
出处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6年第4期79-83,共5页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基金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的"工程建设标准专利管理制度研究"(建标【2014】189号)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