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对职务犯罪侦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了诱惑侦查,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具体适用方面,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权力主体、证据的可采性、诱惑侦查的内部批准程序及其规范化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在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的同时,应当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采用诱惑侦查方式侦办职务犯罪的正当程序,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规范职务犯罪诱惑侦查的权力运行,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58-164,共7页
DongYu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