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随着体育与媒体结合而产生的新兴权利。在国外,就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存在着运动场准入权说、娱乐服务提供说和企业权利说等各种理论,在我国,存在着传统知识产权说和财产权说两种观点。由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享有主体是体育赛事主办方,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所以体育赛事转播权应属无形财产权。在传媒机构通过转让合同获得体育赛事转播授权后,体育赛事转播权衍生出了新的权利:传媒机构因制作体育赛事节目而获得的著作权。准确认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源权利和衍生权利法律属性,有助于我们更准确认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本质,从而更好地实现权利利用与保护。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7-121,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2D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