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文从区分信息中介、信用中介、增信中介三种角色的P2P平台,分析了我国与欧美国家P2P平台角色定位的差异,继而从监管体制特色、社会信用环境、市场供需与行业竞争三个方面分析造成差异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监管建议。当前,我国监管机构应坚持包容性原则,可尝试将外部增信作为P2P平台统一规范为信息中介之前的过渡模式,同时应在制定行业细则时遵循适当性原则,在细则出台后实行动态监管,并加强对P2P平台评级工作、信息披露、资金安全的监管,完善配套机制建设。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3-87,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