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感情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它是人在与法律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社会意义的情感态度和情感行动,是人的情感法律化的结果。从外延上法律感情涉及到人性本情、民情民意、情节情状和人情情面这四个维度。在法律这个往往被视为最理性的领域,无论是积极感情还是消极感情都发挥到了极致。法律理性是法律交响乐中的主旋律,作为"副旋律"的法律感情之作用大体可分为呼应式、背景式和对比式三种类型。法律体系结构呈现三个世界,法律感情是法律主观结构(世界2)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与法律理性形成互补关系。这两个截然不同的侧面,使法律世界的镜像更为真实,形象更为丰满。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00-106,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律情感逻辑及其实证分析"(12YJA84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