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转型后,为了适应消费型增值税变化,有必要对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等项目进行明确说明或适当调整,便于报告使用者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决策。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20-23,共4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基金
"创新财政融资机制的国际经验借鉴"(发文号:粤财办(201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