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三种不同诉的类型中反诉的形态以及提起的条件有所不同。特别是对于消极确认之诉,鉴于其诉讼标的及诉之利益等诉讼要件的特殊性,反诉的成立更具有独特性。文章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对各类诉的反诉予以解析后,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相关判例的分析,指出消极确认之诉的反诉只应有给付之诉一种类型。同时基于消极确认之诉的特点以及禁止二重起诉规则,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建立强制反诉制度的设想。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4-92,共9页
Academics
基金
2015年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D117)"民事重诉的识别及类型化解析"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2014 XZQH-41)"消极确认诉讼之反思与重构"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