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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犯罪化及其限度——以刑法修正案(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依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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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可以成为犯罪空间,成为谣言产生、传播的独有温床。现行司法解释通过扩张适用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制裁网络谣言,在定罪量刑上存在随意性、权宜性和不确定性,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本质上是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应当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制裁依据,并排除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理解和把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关键要厘清本罪的客观方面和客体要件,单纯实施编造谣言未传播的,不构成本罪;网络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现实社会秩序的,都符合本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量要求。
作者 殷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期60-64,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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