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罪判决系人民法院生杀予夺之重器,关乎当事人权益保障、犯罪分子惩治与社会和谐稳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法律性。无罪判决率低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人员定罪量刑逐渐趋同,办案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但其持续走低乃至趋零逾越了合理区间。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入罪过于容易,司法人员重刑主义理念较强,有罪推定容易导致先入为主,且法院在公诉案件的受理与撤诉申请上几乎未设门槛,公诉机关来去自由;另一方面出罪过于艰难,无罪判决所引发的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次生问题不容低估,出罪往往受到社会综治维稳形势、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以及法官缺乏依法宣告无罪的勇气等案外因素,压缩了无罪判决的适用空间。无罪推定若要固守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需从制度构建层面找准切入点与突破口。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1期79-8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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