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工伤认定概念研究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确认,行政权专属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工伤认定权,故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或职业病都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仲裁机构同样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工伤认定权,仲裁机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工伤认定权。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主管范围的划分标准,即实质性标准和形式性标准,并运用这两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认定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与分类,确认司法机构在仲裁、民事诉讼中有工伤认定权。依据这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行政认定与工伤司法认定的概念、特点、主管范围进行了界定,为工伤赔偿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了依据。
作者 董钦臣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4期78-83,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3

  • 1蒋一峰,沈元明.“下班遇车祸属工伤厂方应支付补偿金”,《法制日报》,2003年2月19日第9版
  • 2粱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6页
  • 3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3(6):16-20. 被引量:97

共引文献209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