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下简称排除规则)对于制约非法取证、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适用排非规则取得公安、检察支持配合有限、审判实践对排非规则的充实、发展作用有限、排非规则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有限等诸多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是案件处理的刚性要求所致,又有成文规则的模糊性使得法官面对证据排非裹足不前、现有理论对解决实践问题帮助有限等因素。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必要通过案例指导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在质证前完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又应当督促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提交证据的合法性材料,并从取证主体与因果关系两方面分阶段判断被告人的审前重复供述。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7期80-8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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