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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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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高速公路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为公众所普遍认可,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应承担较低程度的举证责任,即使受害人无法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时,法官根据噪声污染的时间、强度等因素推定损害成立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8期40-4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专家点评意见》,2015年12B30日《人民法院报》.
  • 2[奥]U·马格努斯主编.《侵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5、223.
  • 3陈凌.环境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J].行政与法,2002(9):66-68.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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