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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不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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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时出具房款收条,如果对买卖的标的和数量存在争议,且不能有效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尚未依法成立。买受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作者 王剑波 夏川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8期53-55,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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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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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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