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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运用“四种形态” 全面营造执纪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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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种形态"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蕴含了点与面、大与小、多与少、个别与一般、量变与质变、惩处与保护、治标与治本等辩证关系,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监督执纪的重大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我们要认真学思践悟,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作者 李晓东
出处 《宁波通讯》 2016年第7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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