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解释香港基本法的启动程序,两次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一次是委员长会议提请,一次是终审法院提请。特首请求释法在程序上有瑕疵,有《基本法》的执行权不等于有实施权;其请求释法超出了对中央"负责"的范围,在《立法法》上也难以成立。委员长会议提请释法在《立法法》上缺乏依据。香港全国人大代表没有释法提出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的第四次释法符合《基本法》规定的程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35-41,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领军人才科研支持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