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解决农村环境法律制度缺失、资金技术缺乏、治理主体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农业企业化程度、农村环境治理增益性、治理绩效可考评性为农村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条件。农村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由四方契约主体通过八种契约实施。但要扫除执行障碍,还必须有实施机制予以配套。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4-108,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课题“城乡一体化的农村污染防治制度研究”(编号:CLS(2013)C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