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摩尔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之上,利用语言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根据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对自然主义伦理学和形而上学伦理学的"自然主义的谬误"的批判有一定的合理性。自然主义伦理学与形而上学伦理学根据事实与价值的联系,用"自然事物及性质"以及"形而上学的实在及性质"给"善性质"下定义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理论上说,摩尔的元伦理学所强调的只是传统伦理学的形式方面,只有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历史的过程中,才能建立起真正合理的关于"善性质"的定义。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9-124,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