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未能将实际施工遇到的所有问题全部囊括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在碰到该类问题时,在计算的方法和依据上发生严重分歧。在延期项目工程款项被支付的过程中,一方认为,已经支付工程款,一方认为,未支付工程款;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标准和起算时间上,一方认为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应付全部工程款,否则算为逾期,一方认为没有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条款,不应支付;在工期是否延误及罚金是否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上,一方认为以合同标定的完工时间计算工期,罚金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一方认为工程建设存在不确定性,应以实际完工时间计算工期。本文根据这三个问题,首先论述了仲裁的特点及仲裁程序在我国建筑业的应用情况,然后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评述,并提出了一点建议。
出处
《江西建材》
2016年第9期249-250,共2页
Jiangxi Building Materia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