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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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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释[2016]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4期21-2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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