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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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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为此,现就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出处 《中国制药信息》 2016年第4期194-19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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