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数民族习惯法对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影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刑事司法领域,民族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着冲突。现有调和这种冲突的理论进路,存在诸多缺陷,难以解决民族习惯法规范效力的悖论。合理的进路是,在坚持现代刑事法治基本要求基础上,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对民族习惯法进行遴选,对其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习惯法,用两步走的方式赋予其成文法源的地位。第一步,形成稳定的司法策略;第二步,变通刑事立法。这就要求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自我限制。
出处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2期74-79,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