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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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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2015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曾某在自己没有承建资质也未洼靠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情况下,得知开发商宋某在梅州城区开发兴某商住楼,就找到宋某提出承建该商住楼。10月中下旬,经多次商议,宋某口头答应将兴某商住楼的8栋主体工程交给曾某承建。在此期间,宋某默许曾某在兴某商住楼的工地兴建了大门、板房等基础设施,
作者 杨文彪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6年第4期52-52,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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