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逮捕社会危险性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在我国,每年公安机关将大约100余万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其中大量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都需要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为促进刑诉法中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规定的落实,促进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与协调,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之际。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8-34,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