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思维是检察权正确运行的客观需求及理念支持,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创新规定,凸显检察权运行中"法律监督""证据裁量""权利保障"的本质定位。但是,由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适用未作详尽规定,检察机关对取证活动的监督操作有时会面临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的困惑。作为法治思维的践行者,检察机关应当从诉前环节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由单一甄别向侦检合意、捕诉联动、控辩参与三维转型的程序性建构,拓展预防和阻遏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能动角色。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20-25,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