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毒品再犯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立法者已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并且刑法和刑诉法还分别配套规定了免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可知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采取的是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所以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不应当成为毒品犯罪再犯的依据;也有观点认为,免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并不能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划等号,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应当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还有观点认为,如果承认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便会产生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刑事政策的冲突,所以,未成年人即使有毒品犯罪前科,也不能构成毒品再犯。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前科应当作为认定毒品再犯的依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74-7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