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立法技术的不足,自诉案件的范围模糊不清,加之相关制度的阙如,自诉案件的实践运行效果不佳,甚至违背立法原意。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立法规定进行考量,立足中国当下的时代背景与司法实际,合理划定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自诉案件的相关标准,适当限缩自诉案件的范围,厘清选择型自诉案件中自诉与公诉的关系,取消转化型自诉案件,构建被害人司法审查制度。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62-65,118,共5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