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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市实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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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环保部与工信部公告,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出处 《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6年第5期16-16,共1页 For Repair &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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