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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帮助他人入学并截留贿款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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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初,赵某在得知其老乡某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李某拥有办理小孩读重点学校的权力后。就和李某商量帮落榜学生家长办理入读重点学校的事情并收取每位学生家长3万元好处费。随后,赵某按照其与李某的约定,在2009年6月至8月期间,先后找到学生家长王某、陈某等人,承诺可以为其孩子办理重点学校读书名额,但每人需拿出5万元作为活动经费。赵某在收到王某、陈某等4人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后,就托李某帮忙让这些小孩入读重点学校。李某通过职务之便,先后将这四名学生送进理想的重点学校读书,之后,赵某给李某12万元,自己截留了8万元。李某收下12万元钱后又从中拿出2万元送给赵某。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47-48,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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