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会造成公安机关间接定罪现象、导致交通肇事罪定罪依据脱离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导致部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人逃脱刑事制裁,并对有自首情节和逃逸情节的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对交通肇事罪定罪和量刑的规定应脱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限制,回归到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上来。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查职能、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理论定罪量刑。建议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以完善交通肇事犯罪刑事立法。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54-5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