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重复自白的可采性问题,司法实践中有全部排除、不予排除和有限度地排除三种做法,但总体倾向是不予排除,与理论界意见相左。对重复自白的处理总体原则应当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兼顾,区别对待说更具有合理性。在具体可采性的考量因素上,先前违法取证的严重程度是决定性因素,取证主体和地点的变更、律师参与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等是相关性因素,需要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分析。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68-7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