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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视阈下村规民约的建设与完善——以崇明部分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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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的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作者 陆菊萍
出处 《理论文萃》 2015年第3期32-3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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