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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不缴社保 单位应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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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114年11月初,张丽应聘到奎屯某物业公司从事室内保洁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工资145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为165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谈及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2015年6月初,奎屯某物业公司准备调整张丽的工作岗位,增加其工作量,双方为此发生劳动争议,遂诉至法院。
出处 《当代兵团》 2016年第7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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