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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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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过是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这一修订体现出我国刑法改变传统的结果本位主义,向结果本位主义和行为主义并和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对刑法的解释应该适用"文理规定说"。确定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在实务中有利于相关疑难问题的合理解决。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4期180-18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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