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权是公民的应有权利,也是法定权利,但是对于死刑罪犯国家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羁押,因而产生了公家公权力与死刑罪犯法定权利的冲突。由于死刑罪犯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结果,理应接受司法机关的羁押,因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生育权也因此无法实现。在现代科技发展的今天,在不扰乱羁押秩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人工授精实现死刑罪犯的生育权,但因为人工授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无法实现男女平等、一次受精不成功后续问题无法解决、不利于所生育子女的健康成长等原因,加之限制其生育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也没有限制到罪犯配偶的生育权,因而仍不适合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死刑罪犯的生育权。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第6期11-13,共3页
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