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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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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市民委(民族局)、公安局:《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区公安厅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9期16-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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