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权、责、利"的三位一体,使得司法责任追究成为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理论基石。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强大阻力,检察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像"权"和"利"一样平衡发展,检察官司法责任范围的界定不清,司法责任的划分不明以及司法责任的追究率低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三大困境。随着检察官办案责任的改革和完善,如果检察官"权责"得不到协调一致的发展,势必会影响整体司法改革的进程。
出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37-142,共6页
Journal of Yunnan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