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以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请问,土地不是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吗,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不能计算折旧扣除?
出处
《纳税》
2012年第1期87-88,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