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我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于2009年年底向职工收取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建造了一部分房产,该房产已经于2010年年初建成,我单位根据职工集资数额的大小,将房产提供给职工个人使用.比如每10万元集资款可以拥有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20年,职工调动后,单位按本金退还给本人,房屋收归单位所有.请问,对于该集资房,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缴纳营业税,又该如何缴纳?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出处
《纳税》
2012年第6期17-17,共1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