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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筹划返还资金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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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作者 彭保红
出处 《纳税》 2012年第7期64-64,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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