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由环保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屈指可数,只有两例,且主体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破冰”第一案为2009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公益诉讼人身份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无独有偶,2009年7月2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再次一纸诉状将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告上法庭,该案由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予以立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已经在司法实践上承认了环保NGO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是,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因此,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
出处
《特区法坛》
2016年第3期16-19,共4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