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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实务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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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司法实践中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的认定 【案例】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琦、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陈思琦向光大银行借款用于购房并以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东鹤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和陈思琦办理了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光大银行于同日按约发放贷款。
作者 陈月棋 沈笑
出处 《浙江房地产》 2016年第2期34-37,共4页 Zhejiang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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