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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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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法规定: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至2015年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王光昌
出处 《纳税》 2012年第11期40-41,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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